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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保证人责任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6 浏览量:0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以及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有补充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如果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

 

【保证责任的免除】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应当根据保证合同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或者不承担保证责任。

1. 担保法第30条出现的免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 超出保证责任期间。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 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既有主债务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

在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时,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但是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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