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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盘锦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线索,并立案侦查。经侦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6月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向福建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掩盖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指使公司员工赵某制作虚假销售合同,福建公司以累积的方式向盘锦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满足合同上的金额,打款过程中,福建公司每打过一笔,犯罪嫌疑人王某指使公司员工李某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将此款打回上述四家企业。

 

【律师辩护观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及的对福建公司开具的票据是依据真实的合同和对方的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的票据。虽然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并不是十分的规范,但是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也经常这么操作。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不能够也不可能认识到此行为会触犯刑律,其主观上也不可能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只是为了促进公司的业务、拓宽市场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愿意对此全部进行补偿,使国家税收不遭受损失。

根据2020年7月22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并非以骗税为目的同时也愿意赔偿全部税款损失,故不应当对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1.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2.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3.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犯罪嫌疑人王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以往一直大力发展企业经济、开展多项有利于当地发展和进步的项目、努力保障员工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符合“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

最终检察院认同辩护人的观点,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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